珠海商品房交易的若干注意事项(201609)


   信息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各位购房人:

  今年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交易较为活跃,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相对以往均在较短时间完成,商品房交易是较大宗商品买卖,涉及金额较大,为维护交易相关人的利益,确保在交易各个环节中,购房者和相关单位(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市市场实际,现将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若干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1、确认商品房相关手续合法。

  交预售款(含定金、首付、尾款或全款等)时,应首先确认拟购的房屋所在项目是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开发的;再确认拟购买的房屋所在的楼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房屋在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许可范围之内;购买房屋应进行网上签约。 (注:购房者可登录《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进行情况查询。)

   2、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

  逐条认真阅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所做的承诺,购房者可以要求写进书面补充协议,口头承诺只做买卖双方交易时参考。签订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方负责。

  市民要特别注意拟购买房屋经规划批准的合法使用功能,警惕某些项目以“XX室”、“XX板房”、“SOHO”等形式混淆规划功能、诱导签署相关协议。

   3、跟踪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签订后,应书面确认开发企业在六十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手续,以防范所购商品房被查封、重复买卖等风险。

   4、购房款存入监管账号。

  预售商品房的全部购房资金必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帐户,而不能存入其它帐户或支付现金,以避免预售款被挪用;不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首付、尾款、全款等所有购房款)不受保护。

   5、样品房只供参考。

  开发企业设置的商品房样板房,其布置格局、装修材料、装修档次、装修质量和设备的配置,只做促销时的样板,不作为交楼标准,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

   6、确认“两书”。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预售说明书和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一致,且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其他事项。

  除合同条款外,购房者应阅知所购买房屋的交楼的时间和标准、物业服务(含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缴交时间和标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等事项,明确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市民进行二手房屋交易时,应进行网签,并和中介机构明确相关“代理费”(或佣金、中介费),防止在买卖中被中介机构吃差价。

   8、警惕、抵制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相关单位、市民要警惕和自觉抵制社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进行的“以不实或虚假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销售、以承诺购置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免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

  市民参与没有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进行的所谓“VIP认购”、参加“XX俱乐部”、“XX电商活动”等认筹和认购活动不受保护。

   9、不参与“炒卖炒买”行为。

  为防止在商品房交易的“炒卖炒买”行为中导致购房人的财产损失,开发企业在预售时,应及时为购房人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不得将通过预售买来的房屋,采用加价或其他方式转售给其他购房人。购买这种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二手房屋,权益不受保护。

   10、依法交易。

  本次未提及的注意事项,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9月27日